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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辩护律师: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209人看过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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