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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辩护律师:赌博中的赌资属于犯罪所得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573人看过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赌博中的赌资属于犯罪所得吗

赌资不是犯罪所得。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从犯罪所得来源区分,可将产生犯罪所得的犯罪分为取得利益型犯罪和经营利益型犯罪。在取得利益型犯罪中,如诈骗类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时其诈骗的资金全部属于犯罪所得。而在经营利益型犯罪中,如非法经营罪、赌博罪,行为人收取的手续费、佣金属于犯罪所得,被害人支付的钱款大部分属于交易所需资金、赌资等,不属于犯罪所得。故,对于转账上分款项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所得

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且不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但是情节严重的,需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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