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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以案释法: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法院这样判了!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533人看过

杭州刑事律师以案释法: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法院这样判了!

案情简介:

2020年开始,被告人张某、王某、吴某经事先共谋,为赚取色情网站广告费用,在国外的一个地下室里面,相互配合,对存在防护漏洞的目标服务器进行检索、筛查后,向目标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后门程序)进行控制,再使用软件链接该木马程序,获取目标服务器后台浏览、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权限,将添加了色情关键字并设置自动跳转功能的静态网页,上传至目标服务器,提高色情网站广告被搜索引擎命中几率。截止2021年9月底,被告人张某、王某、吴某链接被植入木马程序的目标服务器共计200台,其中部分网站服务器还被植入了含有色情关键词的广告网页。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王某、吴某抓获到案。公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四人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王某、吴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对指控的主要事实予以承认。


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吴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张律师有话说:

这个案件主要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的设立是出于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殊保护。只有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犯罪。对侵入其他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以本罪论。虽然本罪是行为犯,但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在这里,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4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保护国家事务、经济建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


这个案件主要的两点是:

1.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网站服务器的控制权限,进而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向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上传网页链接代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最近杭州公安通报了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主要的行为也是投放”木马“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但投放的目标是企业营销号,据报道这也是全国首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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