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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婚后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吗?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270人看过


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可以选择离婚,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婚姻是可以撤销的,那么,婚后才发现配偶还有重大传染疾病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下面有个真实案例给了答案。

小红和小明经人介绍认识,之后两人就在一起了,两年后两人就登记结婚了,婚后小红得知小明患有艾滋病,但小明结婚时并没有告诉小红自己患病这件事,随后小红就以小明登记结婚前还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将小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人的婚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明在婚前患有艾滋病,但直到结婚时,原告小红都并不知情,被告小明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被告小明的疾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现双方结婚尚不足一年,原告小明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要求撤销其与被告小明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这个案例涉及到哪些法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张涛表示:

1.《民法典》第1048条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删除了《婚姻法》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和第1051条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婚姻法》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由此可看出,婚姻自由的权利进一步扩大,由于疾病而禁止结婚以及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不再存在。

2.《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对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符合一定条件下,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3条这款新增条款对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作出了规定。

3.一方婚姻关系虽可撤销,但仍然会对双方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婚前主动婚检,能为婚姻增添一份保障。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向对方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因隐瞒导致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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