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婚前自己首付买房结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花花(原告)和狗蛋(被告)于2013年6月相亲认识,并于2014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子,婚后,狗蛋(被告)以自己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花花(原告)自怀孕后就在家里打理家务及带孩子,没有经济来源,而狗蛋(被告)在异地经商,既不支付生活费也不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所有费用均由花花(原告)的娘家加急,双方经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17年3月某天晚上,双方发生矛盾,之后花花(原告)回了娘家。2017年7月,花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和分割房屋所有权。
在辩证过程中,狗蛋(被告)认为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是自己,并且首付款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之后的贷款都是自己出的,花花(原告)没有出过一分钱,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花花(原告)认为,该房屋的购买定金是自己出的钱,且装修的费用都是自己出的钱,自己应该有权利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经法院审理认为:一、因婚生子尚不满三岁,根据抚养权归属的有关司法解释,应该判决由原告(花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二、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首付款中既由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有被告婚前存款的出资,且被告出资多于原告。因此本院酌情确定由原告享有涉案房屋30%的所有权份额,被告享有70%的所有权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张涛表示:本案虽然是婚后购买的房产,但是如果法院参照该条款判决,不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在财产分割上肯定也是倾向于被告。为了让法官在认定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能尽可能多地争取原告的利益,代理人从首付款的来源并非是被告婚前个人存款,且原告对房屋的形成及增值是有巨大贡献等来阐述:首先,该房屋是婚后购买。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推定夫妻共同所有;其次,从原告以自己名义签订购房定金合同、双方共同签署按揭贷款协议、原告父母出资装修等来反映出是双方共同购买的意思表示;再次,基于家事代理权,原告负责选房、装修等事项来看,原告参与了整个购房过程,虽然其在出资方面处于弱势,但是同样对房屋价值的形成及增值是有巨大贡献的。
最后,原、被告没有做婚前财产公证,被告的银行存款账户在婚后频繁发生变动,其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已经发生了混同,无法认定为用个人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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