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可以在退婚后要求返还吗?
狗蛋和花花相识多年,双方于2022年确定恋爱关系,随即准备结婚事宜。其间,花花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看中一辆某品牌汽车,落地价格为50万元,狗蛋为表爱意,表示愿意为花花购买该汽车。
7月底,双方确定好订婚事宜,约定狗蛋给付花花15万元现金作为彩礼。8月中旬,狗蛋向花花转账50万元,为其购入上述某品牌汽车,紧接着双方办理了订婚宴。
可是好景不长,双方矛盾不断,最终决定退婚,花花随即将15万元彩礼退还给狗蛋。狗蛋认为50万元购车款也要作为彩礼一并退还,但花花认为该购车款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并非彩礼,不应退回。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狗蛋便将花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彩礼50万元。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双方约定,狗蛋向花花转账的50万元,用途是为花花购买案涉汽车。狗蛋的上述出资行为应依法被认定成以与花花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现双方已协定退婚,赠与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故上述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法律对于彩礼返还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因此,恋爱期间特别是订婚期间出现的大额财物赠送,如高档汽车、大额转账、名贵物品等,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也启示广大人民群众,要正确处理彩礼问题,树立成熟、健康的婚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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