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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是什么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577人看过

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是什么

两者有本质区别:

(1)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行为人销售假药,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可构成犯罪;而生产、销售劣药罪则是结果犯,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只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能构成,如果没有构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2)销售假药罪以销售“假药”作为构成要件;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劣药。“假药”往往比“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要重于生产、销售劣药罪。前者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后者为无期徒刑。行为人既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就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否聘请律师由犯罪嫌疑人自行决定,如果是由于经济问题无法聘请律师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过一般情况下,聘请律师会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到较大的作用,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参与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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