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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婚姻财产纠纷律师:离婚时,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应当怎么偿还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250人看过

杭州婚姻财产纠纷律师:离婚时,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应当怎么偿还


杭州离婚律师 张涛进行解答:


离婚时,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应首先确定是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不同的方法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


2、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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