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财产律师:离婚后共同债务有没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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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清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即使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如何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约定,这并不会当然免除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夫妻在离婚后并不会经常联系,因此在偿还借款中可能会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若债权人向离婚后的一方要求承担还款责任,一方履行完毕全部还款责任,那另一方就不需要向债权人履行还款责任了。但是已经履行还款责任的原配偶可以向未履行还款责任的一方进行追偿,追偿的范围通常是夫妻共同债务(包括本息)的一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