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什么情况下不给父母探望孩子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299人看过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什么情况下不给父母探望孩子


杭州专业刑事律师,16年法律诉讼经验,遇到法律相关问题,可以找本律师进行详细沟通!

TL:13858116084

V:

  在下列条件下是不能探视孩子的: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要求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要求。


  律师补充: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当准许。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