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杭州离婚案件律师:离婚损害赔偿需具备什么条件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219人看过


杭州离婚案件律师:离婚损害赔偿需具备什么条件


杭州专业刑事律师,16年法律诉讼经验,遇到法律相关问题,可以找本律师进行详细沟通!

TL:13858116084

V:


  离婚的赔偿条件: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等重大过错情形。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3、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律师补充:


  夫妻贷款离婚后处理办法如下:


  1、夫妻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都应该一起纳入分配;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可以到银行办理转贷手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