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294人看过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杭州律师 张涛进行解答: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和身体自由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一般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补充:


  1、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将本犯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严重,在许多情况下,由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或有关的第三者进行协商解决,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大多有亲属关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干涉,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诉。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则不在此限,对此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2、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引起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过程中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与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以及暴力干涉与自杀身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都不能认为是引起被害人死亡。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