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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组织考试作弊,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292人看过

杭州刑事律师:组织考试作弊,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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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本罪侵犯的客体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行为内容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比如说,在国家考试过程中,某些监考人员极其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对考生考试作弊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行为,虽然是间接故意,也构成本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补充: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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