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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婚姻家事律师:离婚时只要孩子不要抚养费,后悔了怎么办?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248人看过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离婚时只要孩子不要抚养费,后悔了怎么办?


男方夏某与女方王某婚后生育一女。2015年,夏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除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外,还对子女抚养问题约定如下:婚后生育一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2015年至2020年期间,王某支付了女儿的生活费用、文具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共计30万元。2021年3月,王某以女儿的名义起诉夏某,要求其分担前述抚养费用30万元中的一半即15万元。对此,夏某不同意分担。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抚养费纠纷。《离婚协议书》是夏某与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对夏某与王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负担该期间的抚养费,正是其应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义务。2015年至2020年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共计30万元已由其母亲王某支付完毕,孩子的被抚养人权益已得到有效的保障,其不应再向夏某主张给付该期间的抚养费。而且,该期间产生的抚养费是王某支付的,并非孩子支付的,孩子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夏某偿还。因此,孩子要求夏某支付14万元抚养费,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一、是否存在特殊情况,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任何一方增加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孩子在必要时,有权就给付抚养费问题向夏某提出超过《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的合理要求。

二、在协议离婚时,主动承担或放弃孩子的抚养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商事审判领域非常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只挑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来履行。

本案中,《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的约定是具体明确的,而且经调查发现王某在国有商业银行上班,工作稳定,收入尚佳,有能力保障孩子的被抚养人权益,故其应严格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张涛认为从法律层面分析,孩子拥有超越《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而另行主张抚养费的权利,而法院是否支持孩子的诉讼请求,应以孩子的被抚养人权益是否受损作为实质性审查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果小明确实因母亲石某的抚养能力下降导致其被抚养人权益受损,那么就应该支持其额外的抚养费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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