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张涛
16年婚姻家事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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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2017年4月,小雅与关某经人介绍认识,见过了几面,互相存有好感。关某家人对黄道吉日深信不疑,认为2017年是一个吉祥年,要求两人这一年领证结婚。关某年龄偏大,心里对早结婚十分支持;小雅却觉得他俩刚认识,马上就到了谈婚论嫁,过于仓促,就没同意。
2017年6月18日,关某母亲以自杀相逼,人命相迫,小雅无奈地与关某领了证。即使结了婚,小雅对关某并没有多少的情感,便搬出付家生活。多年来,夫妻二人从未共同生活,也不存在共同财产和债务。
分居一年,小雅向法院起诉,称这段婚姻并非本人自愿,而是被胁迫,恳请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情况属实,予以支持,撤销了二人的婚姻关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当出现规定的事由时,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1、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2、一方违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法理分析:
一、如何确定是否被“胁迫”?
其中,对该条中的“胁迫”一词,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释中,将“胁迫”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同时,权利人应当注意的是:该时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有关规定。
婚姻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这方面的规定与无效婚姻发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二、申请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1、该婚姻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违反结婚自由原则,包括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胁迫。
2、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选择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或法院。
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张涛提醒道如果超出法定期限申请撤销婚姻,超过了时间期限,则无法撤销,只能走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