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545人看过

婚姻律师v:zhangtao1982830

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律师解读

当事人协商议价是确定财产价值最为简单快捷,成本最低的方法,但由于诉讼中很多当事人的“争气不争财”,以及标的物价值还存在法律争议,想要协商一致难度很大。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不以当事人协商一致为前提,而且可以根据法院的委托,对不同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估,有利于法院判决时全面衡量。但评估的缺点一样很明显,不但需要当事人额外承担不菲的评估费,还会让案件的审理周期大大增加。以房产为例,其实最好的办法就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要求法院询价,以法院询价结果来确定的财产价值。

另外,《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在这种情况下,也等同于对房屋价值进行了确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