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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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胡某租赁房屋容留卖淫罪如何处罚?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9日|分类:房产纠纷 |1062人看过


胡某在其租赁的房子内,容留卖淫人员张某、阎某等人在该处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并收取嫖资分成。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到案经过》《案发简要经过》《工作情况》及相关视频,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胡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嫖娼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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