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赠与具备一定的身份关系,系双方对婚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等综合考量平衡后达成的离婚协议,并非单纯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该赠与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共同财产分割等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具有一定(对子女抚养关系的补偿)的道德义务,双方婚姻关系因该协议解除,但该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法律检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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