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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发布者:赵籽贻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544人看过


浅析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作者:赵籽贻

随着女性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提高、婚姻观念与家庭职能的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离婚率逐年攀升。2020119日,民政部公布2018年的离婚率为3.2‰,但这仅是在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的离婚率统计,大量的诉讼离婚数据未包含在内。

结婚表明一个经济共同体的产生,离婚则意味着一个经济共同体的解散。财产纠纷已经成为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分裂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多样性和复杂性,同时因夫妻双方对财产性质认识存在差异,加大了离婚财产分割的难度,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也显得尤为棘手。笔者在此对诉讼离婚中财产的分割范围、分割原则与方法予以分析。

一、离婚财产概念。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取得财产的种类愈加丰富、财产的数量快速增加。在明确离婚财产概念之前,笔者首先简单解释一下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概念。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其中,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合法的方式与途径所获得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财产或情形除外。

依据《婚姻法》三十九条之规定,夫妻离婚时仅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是指可将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为个人财产的财产。共同财产中不具备分割性与未达到分割时间的财产将不参与财产分割。因此,离婚财产界定与区分是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二、离婚财产的分割范围。

(一)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依据《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实务观点,夫妻一方的财产主要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此类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他情况诸如法定继承所得财产依法属于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诸如衣服、鞋帽、首饰、化妆品等等。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6.夫妻一方作为他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7.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8.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诸如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的用于满足配偶一方的职业需要的书籍、工具等财产;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奖励给夫妻一方的带有纪念意义的奖章、奖品等;婚后作出的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二)离婚财产的范围。

笔者再次强调,本文所称的离婚财产特指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对共同财产无法达成一致分割意见且可供分割的财产。在当前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中,以下财产属于离婚可分割财产:

1.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股份期权等工资性收入。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

7.婚前财产购买的股票、基金在婚后的升值部分。

8.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破产安置赔偿费。

9.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

10.双方具备实质结婚要件的同居期间,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1.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的财产。

12.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生,离婚可分割财产的范围不断扩大,包括房屋、机动车、虚拟财产、有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合伙企业出资额、独资企业财产、保险产品、土地承包经营权、军人复原费与自主择业费、工龄买断费等等,笔者在此不一一列举。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财产分割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协商原则(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的自主意思,如双方于结婚前或者离婚时已对财产分割予以明确约定,那么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应以约定分割为准。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会对夫妻双方合法的分割约定予以确认、支持。

(二)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具体表现为:第一,在夫妻财产分割重要坚持男女平等,不应当因为性别

而歧视,这也是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第二,应当做到男女分割的均等。

(三)照顾女方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因司法实务中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人民一般会将子女判由女方抚养。同时鉴于女方与未成年子女一般处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弱势地位。为使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与财产的分割不均导致生活水平低下,甚至生活困难无援,进而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因此,在夫妻双方对分割离婚财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人民法院在对离婚财产分割处理时会首先遵循照顾女方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无过错方有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多分割共同财产。相对而言,过错方会相应少分部分财产。

(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人民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问题时,对于生活和生产资料的分割应该不影响其效用及价值,保证物尽其用。

四、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

离婚,意味着一个小型经济组织的分裂。其中财产的分裂,因不同种类财产的可分割方式不同,因不同的法院、主审法官的裁判倾向性不同,使得财产的分割尤为复杂。当前司法实践中有如下的财产分割方法:

1.实物分割。如果离婚财产为可分物的,一般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进行分割,也可采用一方取得所有权并补偿另一方。

2.作价补偿。离婚财产不可分割,或者分割后财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明显降低的财产,一方愿意接受财产并给予不愿接受财产一方经济补偿的,可采用作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3.变价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不能分割,双方又都不愿意接收实物并给予对方经济补偿的,可将夫妻财产变卖后,对取得的金钱进行分割。例如在房屋等不动产的分割过程中,就经常采取作价补偿与变价分割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不影响房屋的整体功能,采用这种分割方式之后仍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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