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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处理问题

发布者:赵籽贻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2571人看过

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处理问题

一、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胡俊雄、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中民建公司因支付胡俊雄的工程款为962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379万元、胡俊雄领取的柴油款扣款1368421元、税金310600 元、中民建公司应得管理费135万元,合计6819021元,中民建公司还应支付胡俊雄工程款2800979元。重审后认定:中民建与胡俊雄约定的管理费为240万元,按照胡俊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比例应收取146.4万元(240/962×586.8),胡俊雄已交管理费105万元,还应交中民建公司 41.4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胡俊雄还应向中民建公司交纳管理费41.4万元不当,予以纠正,判决中民建公司返还胡俊雄交纳的管理费105万元。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称:胡俊雄向中民建公司交纳的105万元管理费,系违法分包所得,是典型的非法所得,无论是判归中民建公司还是返还胡俊雄,都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收缴。最高院认为:虽胡俊雄不具施工资质,相应合同关系无效,但胡俊雄组织几十名民工施工,最终完成了挖运工程,切验收合格,理应获得施工的劳务费,如果将该105万元管理费予以收缴,则胡俊雄仅得525万元劳务费,与其付出的劳动不相符,因此二审判决充分考虑了司法解释本意和本案具体情况,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谢剑标与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谢剑标与路航公司在有关会议纪要中明确约定管理费按工程造价的5.5%比例计取,对此,实系路航公司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必需的开支,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即使合同无效,双方亦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按实进行结算。因此,谢剑标应按工程造价的5.5%比例向路航公司支付管理费。最高院再审认为二审对管理费的认定并无不当,驳回谢剑标的再审申请。

三、开封市兴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与王军、曾朝江、田化庆、耿振瑞、第三人开封市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教育公司对工程进行了施工管理和组织工作,依照公平原则,酌定以工程款8236363.09元为基数,参照教育公司发包小额工程按照造价2%收取管理费的实际情况,按照工程价款1.5%的比例确定管理费。最高院再审认为二审对管理费的判决公平合理。

四、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松坚、黄泽喜、高升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一、二审法院确定中太公司按结算价22%收取税金、管理费减为11%。最高院再审认为,此笔管理费、税金的法律性质主要是转包诉争工程渔利费用,属违法所得,不宜认定为合同无效后应当据实结算的工程款,尽管此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如何分配此笔费用属审判权即自由裁量权调整范畴;一、二审判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各半分配并无不当。

五、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汉昭、姚汉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酌情确定姚汉昭、姚汉林向腾达公司支付施工管理费55.6241万元。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中所涉及《工程施工合同》因属非法转包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合同中约定腾达公司转包后可向实际施工人姚汉昭、姚汉林收取施工管理费的条款亦无效,故腾达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请求姚汉昭、姚汉林支付管理费用,不予支持,但因腾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派出了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和协调,原审判决酌情确定姚汉昭、姚汉林向腾达公司支付施工管理费55.6241万元,并无不当。

六、姚某与湖北琪发家俱有限公司、湖北楚城建筑有限公司健身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案。

裁判观点: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楚城建筑公司依据姚某与其签订的的内包合同所收取的管理费应予收缴(另行制作收缴决定书)。

七、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与陈家群、原审第三人南京化工贸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黑建集团江苏分公司与陈家群就本案工程签订项目经济管理责任状,因双方间从未有过劳动合同关系且陈家群不具备项目经理资质,故黑建集团江苏分公司将本案工程交由陈家群施工,属于违法分包,双方间的合同无效。黑建集团江苏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依法应予收缴。故一审法院判决收缴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江苏分公司应得的管理442123.03元,前述二公司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二审法院称,关于双方约定由陈家群向黑建集团江苏分公司缴纳的管理费442123.03元,原审法院已经另行作出制裁决定书,不应以判决主文形式重复处理,相应判项应予撤销,黑建集团江苏分公司亦已对制裁决定书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将在相应程序中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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