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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作者:赵籽贻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08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1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赵籽贻律师为人正直,思维缜密,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了解各种法律文件,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内蒙古籽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61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