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a)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交付、过户手续、房款的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特别约定卖方不得隐瞒房屋内发生的凶杀等事件。
b) 乙方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甲方也交付了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
c) 乙方后来得知,房屋内曾发生过有人跳楼死亡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d) 乙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违约金、律师费等。
二、判决情况
a) 法院认定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内非正常死亡事件,构成欺诈。
b) 此种欺诈足以影响买方作出是否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因此买方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应予支持。
c) 根据合同关于违约金、律师费等内容的约定,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观点
a) 欺诈是否足以导致合同撤销,取决于合同的特别约定、社会的常识判断、欺诈方的主观恶意等因素。
b) 基于社会常识和本案合同约定,足以认定房屋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构成买方是否作出购买意思表示的决定性因素。
c) 卖方故意不告知买方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四、对现实的指导
a) 房屋买卖合同应特别注意约定对诸如房屋内曾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理方式,建议直接作为合同的约定解除条件。如此,则赋予买方主张撤销和解除的双重保险。
b) 卖方不得隐瞒类似非正常死亡等足以影响正常人购买决策的事实。
c) 中介应要求卖方出具承诺,或在居间合同中设置承诺条款,内容为卖方保证房屋未发生诸如非正常死亡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不利事件,否则有关不利后果由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