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秀寒律师网

“正义也许会迟来, 但永远不会缺席!”

IP属地:山东

胡秀寒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8:00-18:00

  • 执业律所:山东创识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3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30537914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胡秀寒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 |284人看过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济宁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30537914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12077

  • 昨日访问量

    15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胡秀寒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