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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青年在济宁被撞成植物人 获赔103万

发布者:胡秀寒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 |10057人看过举报

河北一青年在济宁被撞成植物人 获赔103万

?2013-07-09 08:29:43来源:东方圣城网作者:

东方圣城网讯 (记者李朕葳通讯员 周庆祝魏金环) 河北青年小谷,在济宁遭到一辆汽车重创,看到昔日家中的顶梁柱,被撞成植物人,小谷的家人情绪十分激动。近日,高新区法院刑庭审结该案,肇事者孙某一次性交付赔偿款103万元。

2012年10月29日,孙某驾车行至市区琵琶山路附近时,将步行的小谷撞成重伤,经法医鉴定小谷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29岁青年小谷,父母和哥哥均在河北老家务农,家庭的大部分收入都指望小谷。看着躺在病床上,已经被撞成植物人的小谷,拿着一张30多万元的医疗费清单,小谷的家人欲哭无泪。而事发后,孙某的亲属仅去医院交付了一万元医疗费,后再未与小谷家属联系过,孙某的做法引发了小谷家人愤怒,小谷的家人每次来到法院,都要求严惩孙某赔偿200余万元的损失。

办案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肇事者孙某系家中还有不到一岁的孩子。办案人员及时将双方情况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随后,办案人员及时将孙某在老家滕州市区一套房产进行了查封。同时,办案人员一方面反复耐心地做肇事者孙某一方的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尽最大限度进行赔偿,另一方面耐心做好小谷家人的工作,让其面对现实,适当降低赔偿要求。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苦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最后,孙某同意赔偿小谷方91万元,加上保险公司赔偿的12万元,小谷家人实际得到了103万元赔偿款,使得医疗费及小谷以后的生活都有了保障。刑事部分开庭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孙某既免遭牢狱之苦,又能照顾年幼的孩子,至此,该案得到了妥善处理。

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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