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马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侵占属于某公司所有,堆放在港务公司的地脚化肥,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马某相互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侵占属于某公司所有,堆放在港务公司的地脚化肥,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江某相互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侵占由外轮公司代理、属于某销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某炼油销售有限公司所有,堆放在港务公司的硫磺,数额较大;被告人黄某与另案被告人赵某、林某相互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侵占由某公司代理、属于某公司所有,堆放在港务公司的硫磺,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在指控被告人黄某与马某参与2012年5月11日侵占某公司地脚化肥这起犯罪事实中,仅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黄某参与本起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虽然是云南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委派到某公司的员工,但是其担任某公司化肥业务员,从事某公司化肥代理的工作,被告人马某及某公司、某公司均无异议,所以对被告人马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不具有职务便利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江某违规开具硫磺提单后,下班时间在车里收到梁永恒给的5万元现金,不符合公司发放奖金的流程管理制度,对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该5万元是奖金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提出犯意、联系销售,积极参与犯罪行为,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办理出库手续,积极参与犯罪行为,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江某受其上级领导指派,协助办理出库,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积极退出赃款64万元、江某积极退出其获得的全部赃款5万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