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邱某受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修改发票存根联,采取多收报少的手段,非法侵吞公共财物人民币7265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某具有自首的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邱某主动向其单位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某具有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邱某案发后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告人邱某具有自首情节,且退回全部赃款,以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邱某宣告缓刑的意见。由于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邱某进行减轻处罚,不宜再适用缓刑,因此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邱某宣告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