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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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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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同居关系破裂后所生二子女父母分别抚养不承担对方抚养费

发布者: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237人看过


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CCTV《实论》、新京报等媒体嘉宾律师,姚志斗律师组建了以其为首的多位资深经验丰富律师的实战型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近千件,专业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借贷欠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公司法律顾问等各项民商事法律诉讼以及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等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服务。(为掩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


案情简介:杨某与冯某1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初五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同居后,于2017年生育女儿冯某2,于2018年生育儿子冯某1(女儿冯某2现随杨某生活,冯某1现随冯某1生活)。由于两人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后两人经常产生矛盾,杨某于2019年2月25日起诉。原告杨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女儿冯某2由杨某抚养,儿子冯某1由冯某1抚养,双方互不负担小孩抚养费。被告冯某1辩称:杨某起诉状上的内容不是事实,要求法院调解双方和好,调解不成两小孩应该均由本人抚养,本人不要求杨某负担小孩抚养费。

 

律师观点:杨某与冯某1虽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杨某与冯某1之间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女儿冯某2和儿子冯某1,应该由杨某与冯某1一人抚养一个,为了以后方便抚养子女,女儿冯某2由杨某抚养,儿子冯某1由冯某1抚养为宜,由于两子女年龄相差不大,双方可以互不负担小孩抚养费。

 

法院判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女儿冯某2由原告杨某抚养,儿子冯某1由被告冯某1抚养,双方互不负担小孩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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