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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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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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离婚后男子亲子鉴定发现孩子非亲生诉至法院获得赔偿

发布者: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7日|分类:人身损害 |423人看过


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CCTV《实论》、新京报等媒体嘉宾律师,姚志斗律师组建了以其为首的多位资深经验丰富律师的实战型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近千件,专业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借贷欠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公司法律顾问等各项民商事法律诉讼以及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等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服务。(为掩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

案情简介: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在2008年12月11日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孔某某2。原、被告双方2010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23日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儿子孔某某2与被告田某某一起生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但原告并未按协议履行给付抚养费。2015年2月16日被告再婚,2015年8月,被告再次离婚。随即原、被告又一起共同生活至2017年3月。2017年3月,原告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7月,原告与孔某某2在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排除了原告是孔某某2的生物学父亲。原告诉称,根据鉴定结果,排除了原告是孔某某2的生物学父亲,原告一直把孔某某2视为儿子,尽职尽责的履行父亲义务,现结果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精神损失10000元,合计20000元。

律师意见:原、被告在2008年同居时便生下孔某某2,三人一直共同生活至2014年12月,在此期间,原告一直履行父亲的义务抚养该子,因此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生育与原告不具有亲子关系的孩子,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及人格尊严,对原告的精神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案情予以考虑,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判决:原告主张数额过高,考虑原告与孩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酌情予以调整为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某某1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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