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事代理】多次试管婴儿手术失败女方诉至法院认定仍有感情基础不准离婚

发布者: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9日|分类:婚姻家庭 |728人看过


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CCTV《实论》、新京报等媒体嘉宾律师,姚志斗律师组建了以其为首的多位资深经验丰富律师的实战型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近千件,专业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借贷欠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公司法律顾问等各项民商事法律诉讼以及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等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服务。(为掩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

案情简介:2015年4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9月,双方订婚。2016年5月3日,双方举行了婚礼仪式。2016年5月2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婚后二人做了第一次试管婴儿,没有成功。之后,又进行了第二次试管婴儿,被告刘某某在成功怀某某后的第4个月不慎流产。2018年1月份,被告刘某某又做了第三次试管婴儿,未能成功。2018年5月底,双方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双方从认识到订婚、举行婚礼、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做了三次试管婴儿的事实属实,其它事实均不属实现在被告刘某某愿意与原告王某一起继续努力,早日怀某某生子,给原告王某一个幸福的家庭,故双方的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律师意见:原、被告恋爱后共同生活,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三次做试管婴儿,说明双方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争吵,但只要双方正确对待家庭和社会关系,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就一定能够过上幸福和谐的家庭生活。且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会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