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事辩护律师】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千万经律师辩护仅判有期徒刑五年

发布者: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561人看过


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CCTV《实论》、新京报等媒体嘉宾律师,姚志斗律师组建了以其为首的多位资深经验丰富律师的实战型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近千件,专业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借贷欠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公司法律顾问等各项民商事法律诉讼以及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等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服务。(为掩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

案情简介:杨某某于2014年至2016年初与朱某某夫妇以其在明山区所经营多家“爱心宝”连锁超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散播集资信息,许诺给予月息1.5%-2%的回报,从林某、于某、王某等207人手中集资2214.856万元。其中,已偿还本金39万元,支付利息49.76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姚律师辩护,该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与朱某某夫妇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且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儿子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并且被告人借钱的初衷并非骗取他人资金,而是经营超市扩大规模,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余万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范围内量刑处罚。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五年左右判处刑罚。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