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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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重庆市XX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李玉珠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综合咨询 |1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重庆市XX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渝0117行初118号 原告杨修X,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代理人A,重庆市XX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XX,住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江城XX, 法定代表人A,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A,重庆市XX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重庆市XX公司,住重庆市合川区XX, 法定代表人A,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不服被告重庆市XX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016年10月25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代理人B,被告行政负责人A、委托代理人B,第三人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2016年12月15日,原告以被告愿意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A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XX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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