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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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玉珠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10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882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C,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B与被告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5日生育一女吴某乙,被告不关心原告及女儿,在网上征婚,不与原告商量欲将动迁房屋赠与被告父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A辩称,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5日生育一女吴某乙,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现原告以其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而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足证据,缺乏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应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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