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4日中午,X餐厅里人来人往,忽然一声重响,一名男子从X餐厅走道的楼梯滚下当场死亡。死者叫陈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工。当天和他一起到X餐厅吃饭的有其朋友李某,还有李某的朋友王某(X餐厅的一名职工)。那天他们吃饭所在包厢的窗户正对着餐厅后面走道处,那儿拴着一只藏獒,藏獒的管理人是餐厅负责人张某,这只藏獒是他朋友因有事外出暂时托张某寄养几天,因张某不放心藏獒放在家里,便带到餐厅的厨房后面。因为陈某和李某只在电视见过藏獒,没见过现实版的藏獒,大家决定去看看。吃完饭后,三人就穿过走道到厨房后面去看藏獒,而藏獒被拴在走道的边角处,一见到生人的藏獒就向前扑了上来,尽管有狗链栓着,但是陈某还是受了很大的惊吓,情急之下他向后退避,脚一滑,直接从楼梯滚下,后脑碰地,当场身亡的惨剧。
陈某家人诉求:要求四被告李某、王某、张某、X餐厅承担陈某死亡的侵权责任。
被告理由:1、李某、王某认为陈某属意外死亡,与他们无关,无需须承担责任;2、张某认为他的狗又未栓在公共场所,陈某属意外死亡,与他无关;3、X餐厅认为,陈某意外死亡,与其无关。
判决结果
本案调解结案,陈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到餐厅的厨房后面看藏獒,自己没注意尽到注意义务承担50%的责任;王某作为相对了解危险存在的人没有阻止其看狗,放任了事情的发展承担10%的责任;而李某对同伴的安全未尽到保护义务,承担10%的责任;X餐厅因为没有对员工养狗进行必要的管理,没有尽到一个营业场所对于其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的责任。
案情评析
本案涉及谁应当成为被告问题,而对于被告的确定又离不开承担责任归责问题,而说到归责问题,就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总的来说主要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大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也将过错推定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因为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是要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证明,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具体到本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被告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具体到本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藏獒便是属于烈性犬,作为藏獒的管理人张某承担10%的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何谓“没有过错”:首先指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2、发生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
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
3、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
4、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4日中午,X餐厅里人来人往,忽然一声重响,一名男子从X餐厅走道的楼梯滚下当场死亡。死者叫陈某,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工。当天和他一起到X餐厅吃饭的有其朋友李某,还有李某的朋友王某(X餐厅的一名职工)。那天他们吃饭所在包厢的窗户正对着餐厅后面走道处,那儿拴着一只藏獒,藏獒的管理人是餐厅负责人张某,这只藏獒是他朋友因有事外出暂时托张某寄养几天,因张某不放心藏獒放在家里,便带到餐厅的厨房后面。因为陈某和李某只在电视见过藏獒,没见过现实版的藏獒,大家决定去看看。吃完饭后,三人就穿过走道到厨房后面去看藏獒,而藏獒被拴在走道的边角处,一见到生人的藏獒就向前扑了上来,尽管有狗链栓着,但是陈某还是受了很大的惊吓,情急之下他向后退避,脚一滑,直接从楼梯滚下,后脑碰地,当场身亡的惨剧。
陈某家人诉求:要求四被告李某、王某、张某、X餐厅承担陈某死亡的侵权责任。
被告理由:1、李某、王某认为陈某属意外死亡,与他们无关,无需须承担责任;2、张某认为他的狗又未栓在公共场所,陈某属意外死亡,与他无关;3、X餐厅认为,陈某意外死亡,与其无关。
判决结果
本案调解结案,陈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到餐厅的厨房后面看藏獒,自己没注意尽到注意义务承担50%的责任;王某作为相对了解危险存在的人没有阻止其看狗,放任了事情的发展承担10%的责任;而李某对同伴的安全未尽到保护义务,承担10%的责任;X餐厅因为没有对员工养狗进行必要的管理,没有尽到一个营业场所对于其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的责任。
案情评析
本案涉及谁应当成为被告问题,而对于被告的确定又离不开承担责任归责问题,而说到归责问题,就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总的来说主要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大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也将过错推定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因为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是要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证明,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具体到本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被告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具体到本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藏獒便是属于烈性犬,作为藏獒的管理人张某承担10%的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何谓“没有过错”:首先指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2、发生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
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
3、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
4、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
翁友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