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保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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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

发布者:陈保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39人看过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各种税收的问题。其中关于营业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如此,在房屋交易过程当中,尤其是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一定注意购买年限,以免在缴纳营业税时出现错误,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如果在房屋交易当中,由于税务机关工作的失误,造成多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退税利息按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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