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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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得勉强更不能强迫

发布者:韩晓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调解谈判 |1338人看过

目前某些地方法院在民事受理案件阶段,受案件调解率的影响,在当事人拒绝毫无意义的调解情况下(先前被告明确告知随便告或者去打官司吧或者已经自行调解无果的情况下),经常还以调解为由,不依法及时立案。对此,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却变相导致当事人不能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反而人为延长了诉讼时间和增加了诉讼难度。致使当事人反复多次往返异地或耗费大量时间,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久调不决。当然,这种行为也是与现行法律明显冲突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因此,实践中,应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力度,有关当事人也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能一味惧怕被刁难,或者没有主见的接受那些貌似公正或者对己有利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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