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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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

发布者:韩晓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317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62.65元。

国家统计局2012年5月29日公布,201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42452元,比上年增加5305元,日平均工资为162.65元,比上年增加20.32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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