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良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布者:韩晓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税务 |2806人看过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冀财税[2011]7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       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