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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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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诡异的立案庭

发布者:韩晓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131人看过

据北京某律师感言:

公民到法院寻求法律救济,因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审查制度,因一些不良人士占住立案窗口,将有限的权力演绎到极致,首先碰上的就是立案难。

立案审查制度就被演变为某些人权力寻租的工具,有事没事,鸡蛋里面也要挑骨头,不给你立案。你想立案,你就得遵守中国的潜规则,托人找关系,否则就不给你立案,也不给你《不受理通知书》,让你告状无门。

此外,无论案件大小难易,也无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一味的全部进行完毕立案审查期限 ------七天,成了劳民伤财的合法但不合理的借口。这既不符合以人为本、司法便民的先进理念,也不符合法律保护权利人利益的精神实质。

根据有关规定的精神,法院立案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体审查。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就应当立案。而且,在审查时,材料不全或者起诉不符合规定,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告知有关事项,即符合条件的,当场可以立案没有必要在等待7天的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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