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良律师

  • 执业资质:1130120**********

  • 执业机构:河北子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者:韩晓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税务 |2113人看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