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依据下列方式确定送达地址:
一、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