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是相对于强者的一类人,但针对个体来讲,却绝不是任何时候都处于弱势而值得同情。
受到伤害,原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但不顾法律规定和权利限度,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的无赖行径,却令人咋舌!
更有甚者,是那种背信弃义卷赔偿款潜逃的不良受害人?!这些人,抛弃了自己的良知和人格,丧失了做人的基本准则,更无视法律的尊严和他人的权利,是狭隘和自私心态的极端表现!
因此,在法治社会里,涉案当事人应当遵循一个恰当的“度”,这就是:我们只要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尊重彼此的权利。抛开这个度,那就无从弱者和权利可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