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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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者:韩晓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611人看过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包括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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