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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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发布者:韩晓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3900人看过

国务院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般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不含10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事故: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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