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家口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一次性结清工残职工辅助器具费用的请示》的批复
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一次性结清工残职工辅助器具费用的请示》(张劳社字[2005]1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保障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相关规定,
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并且在工伤职工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伤职工一次性结清辅助器具费用。
计算方法为:一次性结清费用等于辅助器具费用限额×(20÷使用年限)。有关限额标准按《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于超过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