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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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发布者:韩晓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711人看过

李某原来是一个电信公司的员工,近期他被调到另外一家公司,因为工龄的问题,李某想让原来电信公司的人事部门给他出一份关于工作时间的证明(从什么时候开始在该公司上班的证明),该公司不给他出,让他现在所在新单位的人事部门直接和该公司联系,李某不知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如该公司坚持不出,李某该怎么办?

 韩晓良律师点评: 

    该公司的做法错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李某所述,他的调动非本人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所以,李某在原电信公司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具体内容包括:
    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李某完全有理由要求原用人单位为他开据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该单位仍然拒绝,李某可以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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