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 市劳险函[2006]4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6年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基数的通知》(石劳社便字[2006]12号),我市2005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5239元,现就有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6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时,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70元;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60%)为762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300%)为3810元。计算工亡和伤残待遇时应及时按规定变更计算基数。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