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2007]91号
关于公布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6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现将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元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29,569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668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21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76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8,006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413,360
60—74岁 20,668×年限
75周岁以上 103,340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 59岁以下 184,260
60—74岁 9,213×年限
75周岁以上 46,065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14,762×年限
农村居民 8,006×年限
丧葬费 14,784.5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20,668×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 9,213×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
营养费 20~40×天
住宿费 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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