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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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产生和行使

发布者:韩晓良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抵押担保 |10910人看过

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此即为留置权的文意表述。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行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应当明确是留置权具有优先与其他权利法律效力:

即: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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