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辉良律师
华律网特别推荐北京专业律师,执业原则:用心服务,无愧客户
18911970802
咨询时间:07:00-22:59 服务地区

建筑工程居间费是否合法

作者:祝辉良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118次举报


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所谓居间合同指的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费,委托人支付报酬。传统的居间合同存在于房产方面较多。近年来,承包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迅猛发展,施工企业从工程项目信息的获得、工程招标投标的直接参与,到最后工程最后中标,招投标工作有序发展,基本上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同时产生了建筑工程中介市场,并且不断壮大,居间合同越来越广泛地存在于建筑工程的承包项目中。然而法律上对这一问题并没有直接或者明确的规制,一旦产生纠纷就会引发诉讼。

那么工程中介费是否合法?既然工程中介费本质上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居间合同的报酬,那么居间人能否收取工程中介费,也即工程中介费是否合法,关键取决于工程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建筑法》《招投标法》在工程居间合同纠纷中的适用。目前我国法律对建筑工程承包领域的居间问题尚无明确的统一规范,但是居间行为既然发生在招投标过程中,就不能与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相违背。《建筑法》第16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第2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北京法院的判决的案例中,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定居间协议有效,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协议无效;

   除了《建筑法》《招投标法》上述原则性的规定之外,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12月颁布的行政规章《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011月发布的《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也不支持介绍工程的“信息费”“介绍费”。

   综上,对于工程居间费和居间合同的签订应谨慎为之,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后,再签订相关合同。



祝辉良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9年
  • 18911970802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1.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次 (优于87.1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89.7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437分 (优于94.3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4.93%的律师)

版权所有:祝辉良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7944 昨日访问量:1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