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骆慧超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8日 4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邓某与北京某影视文化公司缔结影视作品联合摄制合同后,公司拒不履行,邓某遂主张作品著作权
2016年1月,邓某与北京某影视公司签订联合摄制合同,约定影视公司负责发行案涉电影,作为条件,邓某将影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影视公司。
2018年底,影视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邓某遂起诉北京某公司,主张作品著作权及发行收益。
骆慧超律师受邓某的委托,向主审法官提出详细代理意见并被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将著作权及发行收益判与邓某。
【律师点评及代理思路】——代理律师骆慧超以《合同法》《著作权法》相应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著作权转让的目的是影视作品发行,被告未依法依约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应当解除,相应著作权、发行收益应当由邓某享有。
建议法院维护原告权利。
【裁判结果】 —— 胜诉,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 商事主体从事交易时,务必聘请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形式合法性、内容合法性全面审查,日后一旦发生争议、诉讼时将占据主动地位。